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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况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回避法律知识,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况包括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属于近亲属或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员属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当事人。
一、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况

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况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申请回避的主体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有审判人员、当事人。法务吧提醒您,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回避制度中的近亲属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女、同胞兄弟姐妹。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之下,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提出跟案件有关的近亲属进行回避。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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