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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离婚的过程中,经常会对共同债务引起很大的争议。 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判决,但此时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现实生活看,夫妻债务不都是单向举债,有的甚至是共同举债。 此外,夫妻债务不仅是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之争,有时还互相主张对方的个人债务,有时一方承认有债务也认为债务已经偿还。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不可举证的法律后果,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单方面举债举证责任
夫妻单方面举债的,原则上由债务人举证。 也就是说,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的个人债务,举债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但 (1)举债一方认为夫妻另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共同债务,由主张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在以下情形下,不能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可以有例外: 如果举债人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不应该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 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所以可以看到对其共同债务的自认,并根据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认为另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均须举证。 不能举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在不能证实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举债者无法证实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 这实际上是举债方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联合杠杆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提高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共同债务。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则提出反对的人出示证据。 )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人承担举证、不可证实的法律后果。 即不能证明主张个人债务的人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2)、相互认为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不能证实,另一方可以证明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不能证实者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不能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3、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清偿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还清,对此如果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和倒置的问题,主张存在债务的一方仍然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对债务的自认。 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要转化为是否向声称债务已偿还者提供证据,即提供偿债证明。 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声称债务已经还清的人只承认原来有债务,现在也不承认有债务。 对此,应该将其视为抗辩,而不是对债务的自认。 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存在债务的一方也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因主张债务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般双方都不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由借款人清偿债务后收回借据消灭。 分期还款的情况下,借款偿还后,原还款时对方开具的收据不会继续保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声称债务已清偿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 相反,在有债务剩余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所以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是合理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举证问题也是如此。 也就是说,一方主张其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该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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