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09: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摘要:关于诉讼费的缴纳办法,在过去,诉讼费是老百姓进入司法程序的一道槛。2007年4月1日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施行,全面降低了这道“门槛”,让百姓真正享受到了实惠。在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对诉讼费缴纳的范围、交纳标准、缴纳与退还等内容具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诉讼费的缴纳变得有法可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