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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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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于20233月开始在某公司兼职,9月10日,胡某某受公司委派到上海去开会。胡某某于9月10日晚上10点到达上海机场,对方单位人员接待了胡某某,并且请胡某某去吃宵夜,同时商讨第二天的开会事宜。在吃完夜宵回宾馆的路上,胡某某发生车祸死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某可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刘占红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兼职的,兼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兼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胡某某属于兼职人员,那么该用人单位作为胡某某的兼职单位,其应该依法为胡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某因工被公司委派到外地开会,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胡某某兼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刘占红律师补充: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为人诚恳,待人热情。擅长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办理取保候审,进行从轻、减轻辩护,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同时还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离婚纠纷、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防范和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曾获得2015年度舟山市普陀区优秀公益律师荣誉。办案风格: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竭尽所能,为个人排忧解难,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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