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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况?
摘要: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不知道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如何认定,以至于怠误求偿时机,个人利益遭受损失。今天小编就告知大家工伤认定的几个特殊问题,方便大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孕妇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

【案例】韩女士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她前往医院检查时,经诊断已怀孕12周。事实上,当时,韩女士还戴着节育器。4月29日,韩女士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砖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胎儿最终未能保住。韩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而人保部门认定其不属工伤范围。
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韩女士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其戴节育器怀孕,入院时已经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韩女士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工作无关。据此,法院认定人保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流产一定要因工作所致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三要素,本案中,韩女士流产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上班时流产是否能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会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怀孕职工因此流产,只要事故并非其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可认定为工伤。
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保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保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醉酒伤亡一般不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伤。例如,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未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业务员自己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要求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喝酒应酬不是业务员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而且,业务员自己可以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就是自身主观“故意”的表现。如果是领导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发生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业务员还可以以侵权这一诉由要求领导给予赔偿。
什么病才算是“职业病”?
【案例】周小姐是一家宾馆的雇员,从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餐具清洗工作,后她被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周小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人保部门认为不构成工伤,原因是不符合职业病目录里罗列的疾病。
周小姐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十多年在宾馆地下室洗碗,工作环境阴冷潮湿,导致自己手脚冰冷,最终患上了关节炎。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周小姐未能提交其患病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因此,人保部门所作的决定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周小姐的起诉。
【法官释法】职业病认定有条目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但这一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的工人得了矽肺、尘肺等,可以认定为职业病。而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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