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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具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那么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具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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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具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李四东律师解答:
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具有的责任和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制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李四东律师解析: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 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据该条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 有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但受托人于事务终了时做出有关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报告,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违反了合同。
《合同法》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因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 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前二者的利息。这些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转委托中 的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给委托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的债务。但如果经委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则应承担迟延给付 的责任。
李四东,党员,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年轻的梦想感触很深,深知首先从一线做起,忠于事实和法律,服务好当事人,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信任,本着为人真诚,做事认真的原则处理好每一件法律事务是我最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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