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7: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计价检〔1996〕258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全国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结合1996年全国物价大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省(包括省级)以下的中小学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及择校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的择校生收费行为;
(五)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六)跨年度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这次全国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安排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进行。重要检查的时间是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
(二)检查的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物价检查机关对本省、市内的中小学收费检查做出具体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人力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督导,并根据情况组织各地的汇报交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
(三)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
四、处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88〕价检字218号)。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
(四)原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价检字561号)。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案,依法行政。
(二)对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尽量设法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予以收缴。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关于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文件,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四)各中小学及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刁难检查人员,更不能借故刁难学生及其家长。对上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检查中要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及广大家长提供线索,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
(六)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将全部检查情况汇总,并于1997年3月15日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报表,连同典型材料一并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统计表(略)
(1996年11月7日 计价检〔1996〕258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全国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结合1996年全国物价大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省(包括省级)以下的中小学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及择校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的择校生收费行为;
(五)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六)跨年度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这次全国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安排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进行。重要检查的时间是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
(二)检查的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物价检查机关对本省、市内的中小学收费检查做出具体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人力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督导,并根据情况组织各地的汇报交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
(三)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
四、处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88〕价检字218号)。
(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
(四)原国家物价局《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价检字561号)。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案,依法行政。
(二)对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尽量设法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予以收缴。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关于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文件,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四)各中小学及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刁难检查人员,更不能借故刁难学生及其家长。对上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检查中要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及广大家长提供线索,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
(六)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将全部检查情况汇总,并于1997年3月15日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报表,连同典型材料一并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统计表(略)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北京限价房可以买卖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有案底会影响政审吗?案底可以消除吗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二房东和大房东没签合同又转租了合
- 影响钱袋子的八件大事:央行降息房贷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二手房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成都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
- 中国队东京奥运完美收官,历史性时刻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落地 集体土地承
- 买卖二手房应该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12123交通违法申诉几天有结果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土地转租合同怎么写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投诉淘宝平台最狠的方法电话是多少
- 取保候审签字是什么人?取保候审人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程序
- 按揭车可以贷款吗,汽车按揭贷款的条
- 同住人不签字承租人能拿动迁款吗合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行政裁决程序是什么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2023年常州拆迁补偿标准表
- 债权债务函证是什么?
- 上诉中院一般多久受理
-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权利
- 微信骚扰罪立案标准
- 上海消费者投诉热线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租客私自装修租房会带来什么法律后
- 大庆办理暂住证相关事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走私假币罪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罪会判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北京比较厉害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模板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犯抢劫罪判几年,抢劫多长时间后不能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