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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筑牢安全防护网 未成年人照料者应严格准入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这些个案的发生令人痛心,但是必须看到,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韩晶晶介绍,1991年9月,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了专门法律。2006年和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国家对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出台了加强针对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保障的政策,如建立了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了政府保障范围。国家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如微博打拐的发起、儿童免费午餐公益项目的发起以及儿童大病救助等。但与此同时,韩晶晶也坦率地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近些年来,一些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伤害的重大事件和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内遭受暴力的案件仍然得不到制度性回应,困境未成年人如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仍需加强。这些问题,既与我国现有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比较原则有关,也与一些问题未得到制度性解决有关。”韩晶晶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郭开元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近期发生的几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尚需更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亟待拓展和完善等。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影响深远
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会对孩子未来的成长产生怎样的影响?
韩晶晶在工作实践中接触过不少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不仅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而且一些案件比如遭受性侵害案件、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等还可能给孩子留下严重的心理影响。”韩晶晶担忧地表示。
韩晶晶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其应有的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家长应当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学校应当依法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建立校园安全制度保障学生的安全。社会应当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履行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各项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离不开法律制度强有力的保障。
韩晶晶呼吁,应建立反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应对机制。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虐待的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虐待已经成为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但是我国目前仍然缺乏有效法律制度应对。她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加快完善反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建立从报告、案件处理、后续安置在内的系统可操作性程序,实现司法和政府的衔接,确保受暴儿童得到及时安置和康复。
与此同时,韩晶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虽然我国针对包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这些规定效力层级低,难以实现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系统保护。而且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反复流浪,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流浪等,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国家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职责,从根本上解决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多重问题。
此外,韩晶晶认为,虽然我国已经规定了监护制度,但是对于监护的指导支持、监督、干预等仍然缺乏规定,导致在监护出现问题时,没有渠道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不能在最早期采取措施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家庭内外的伤害。为此,她认为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不少案例表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有时会来自未成年人身边的人。对此,韩晶晶表示,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伤害的案件,应当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例如建立教师、未成年人照料者的严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过性侵害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工作;对未成年人实施过性侵害的人员予以社区登记以提高警惕等制度。
“要用立法筑起一道安全防护网。”韩晶晶呼吁。
“儿童保护体现社会良知,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郭开元指出,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现了这一精神,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他建议,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和诉讼程序等法律,对于相关人员的法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要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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