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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以工作量不足诉请扣减工资被驳回
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云办公”不仅是临时性、局部性的办公场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能出于办公成本、灵活性、工作生活平衡等方面的考量,主动、常规性采用“云办公”模式。云里公司(化名)以王先生“云办公”期间工作量不足为由扣除王先生工资3000元,仲裁裁决云里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后,云里公司以要求确认无需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为由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于2018年9月1日入职云里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岗位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7000元。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王先生未到办公场所出勤,云里公司安排其以线上方式远程办公,期间云里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14000元。
云里公司诉称,因王先生在远程办公期间工作量不足,故其公司扣除3000元工资具备事实基础。同时,云里公司还主张王先生存在伪造数据流量获取工资的情形,要求王先生退还已经支付的工资。
王先生辩称,其远程办公期间完成了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双方对于工作量并无约定,云里公司扣除其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应当向其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云里公司安排王先生远程办公期间,云里公司虽主张王先生工作量不足,但未能就此提交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王先生存在伪造工作业绩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云里公司的诉请。
■法官提醒■
当前,办公场景越来越多地采用线上、远程“云办公”的形式,对常规办公场景下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带来冲击,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更新有关规范规章制度。
远程“云办公”模式下,劳动者提供劳动情况主要反映在劳动成果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部分劳动报酬须经过工作业绩考核,则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工资构成、业绩考核标准及程序等与劳动者作明确约定并实际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劳动报酬。
此外,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远程办公模式下,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可通过电子系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以此确立“云办公”模式下的规章制度。
“云办公”模式置于网络环境中,用人单位无法通过面对面的形式直接接触到劳动者,但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仍处于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景当中,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云办公”场景较之传统的办公场景,劳动者的行为均可能产生各类信息痕迹,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使企业管理权,并在管理过程中尊重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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