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与佟浩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6: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与佟浩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与佟浩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徐民终字第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浩廷。

  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浩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1)贾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佟浩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际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佟浩廷与帝武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佟浩廷委托帝武公司承建兴泉商厦加层及改建工程,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帝武公司委派屠海伟为施工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帝武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0年9月初,在该楼的二层结构的改造施工过程中,拆除1/C轴线与9、11、13轴线交接处的原有窗间钢筋砼柱时整体倾倒后,造成倾倒部位的二层楼面少量预应力钢筋砼空心板受冲击振动影响、产生断裂且构成危险构件。双方当事人遂发生纠纷,工程停工。佟浩廷委托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现场查勘后,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被鉴楼房为框架结构,房屋所有权人为方便使用,目前对该楼房进行改扩建,在拆除二层1/C轴线上的3个窗间钢筋砼柱时,施工人员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拆除的钢筋砼柱整体直接倾倒在二层楼面上,致使少量预应力钢筋砼空心板受冲击振动影响产生断裂且已构成危险构件,对该部位楼面结构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处理措施。处理意见:加固处理,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及加固单位实施。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说明楼面结构包括二层楼面预制钢筋砼空心板和现浇钢筋砼框架梁。2010年12月,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出具了加固处理方案。佟浩廷支出鉴定费2800元。帝武公司对此鉴定持有异议。佟浩廷遂于2011年1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帝武公司赔偿佟浩廷房屋加固损失246610元、鉴定费7560元、加固设计费5000元、楼面板复建费22760元、造成房屋尺寸偏差损失60000元,共计341930元。2、由帝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一审期间,根据佟浩廷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贾汪凯悦宾馆二层楼面局部加固施工图、加固处理方案的适应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评审。该设计研究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评审意见,结论为一、该加固处理方案的处理方式基本适当,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常规处理方法。二、根据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徐房鉴(2010)238号)本着安全、经济的设计原则,梁、板加固范围和密度可适当减少,具体部位与做法如下,1、需要加固的梁为:6轴E-G;8轴E-G;12轴E-G;14轴E-G;F轴6-14;G轴6-14;2、需要加固的板的范围:6轴-14轴与F轴-1/G轴之间;具体做法如下调整:①破损楼板的置换方法与要求同原图;②顺预制板方向,每块楼板粘贴两条0.167厚150MM宽碳纤维布一层;垂直与预制板方向,每500MM粘贴一条0.167厚150MM宽碳纤维布一层。3、粘贴碳纤维布的梁、板均需将原需将粉刷层凿除至结构面层。4、碳纤维布粘贴完成后,粉20MM厚聚合物砂浆保护层。5、其余技术要求同原图。

  该评审结论出具后,原审法院又依法委托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贾汪凯悦宾馆二层楼面局部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徐鉴字(2011)46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加固工程的造价为95812.22元。佟浩廷先后支出鉴定费共计40000元。

  庭审中,佟浩廷变诉讼请求,要求帝武公司赔偿208372.22元,其中工程造价95812.22元,房屋尺寸偏差的损失6万元,鉴定费7560元,加固设计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帝武公司在承建涉案房屋改建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由于其施工人员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拆除的钢筋砼柱整体直接倾倒在二层楼面上,致使少量预应力钢筋砼空心板受冲击振动影响产生断裂且已构成危险构件,对该部位楼面结构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修复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佟浩廷通过鉴定机构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已不能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处理措施。被告帝武公司不再履行合同,至今也不承认该损害后果是由于其不当施工行为造成的。原告佟浩廷委托他人对受损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帝武公司负担。鉴于现涉案房屋已加固改建完毕。原告对受损部位进行加固修复的具体措施,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加固处理方案的适应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评审,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原告进行加固修复的具体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95812.22元应当由被告负担,不合理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的房屋尺寸偏差的损失6万元,鉴定费7560元,加固设计费5000元,法院仅支持有票据予以证明的2800元鉴定费,其余费用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浩廷加固修复费95812.22元,鉴定费2800元。

  上诉人帝武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在施工中将其楼面砸坏,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但在一审中被上诉人经法院释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楼面破损,仅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提供一个证人来证明,且该证人是被上诉人的工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证人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到的徐州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伟公司)编制的加固工程预算书封面的工程名称与第二页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应为两个工程。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却依此认定该加固工程已经完毕,系认定不当。3、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的鉴定报告中鉴定为七块预应力钢筋砼空心板产生断裂并未提及梁的问题,但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加固示意图中却出现了加固梁的设计,而且这两份证据中图纸标注的尺寸均不一致。一审法院仍然坚持以此两份证据及腾伟公司的工程预算书一起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当然是不公正的。4、被上诉人的改造工程是对老楼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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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了该楼的原设计使用功能,本身是需要进行加固的。加固图纸中大部分是对该部分的方案,因此,被上诉人扩大的加固支出不应转嫁到上诉人身上。经上诉人了解,腾伟公司并未进行加固,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也未进行实地勘查,仅凭被上诉人口述就作出涉及方案及示意图。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佟浩廷答辩称:虽然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有所不满,因为被上诉人所花费的加固费用远远于鉴定结论,但是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基本正确的。首先,被上诉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损坏是由上诉人施工人员造成的,该事实有证人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第二,上诉人称收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显然错误,此证据能够证明腾伟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加固。第三,虽然本案是因为楼板断裂而进行的加固,但是为了房屋的整体安全考虑,对其他相应的部位也进行加固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是科学的。因此,司法鉴定结论是正确、科学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加固修复费9万余元是否适当。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主张,被上诉人楼面破损的损失与其无关。但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中安全分析和鉴定结论已载明,“…在拆除二层1/C轴线上的3个窗间钢筋砼柱时,施工人员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拆除的钢筋砼柱整体直接倾倒在二层楼面上,致使少量预应力钢筋砼空心板受冲击振动影响产生断裂且已构成危险构件…”。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楼面破损原因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约定由上诉人承建涉案房屋改建工程。因被上诉人的损失发生在上诉人施工期间,上诉人主张该损失与其施工无关,其应举证证明。但在本案一、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被上诉人的证据。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其次,上诉人主张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固施工图中出现了超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固施工图、加固处理方案的适应性、安全性、经济性问题,原审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评审。经评审,结论为该加固处理方案的处理方式基本适当,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常规处理方法。据此可以认定,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固施工方案是适当的。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在一审期间也出具说明,证明其鉴定报告中所提到的楼面结构包括二层楼面预制钢筋砼空心板和现浇钢筋砼框架梁。因此,徐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加固示意图中出现加固梁的设计并未超出需加固范围。

  再次,上诉人主张的案外人徐州市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未对该工程进行加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客观存在,且该损失的原因系上诉人施工不当所致。不论该加固工程是否由腾伟公司进行施工,均不能免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不论该公司是否进行加工,上诉人均应向被上诉人进行赔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上诉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员    赵 明 辉

  代理审判员    尹  杰

  二 0 一二 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权 冠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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