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3: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道辉进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林担任记录。本案原告谢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相识并于同年6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与其结婚,以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现已分居生活达半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谢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即广东省XX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1日在广东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充分,并且恋爱期间两人关系较好,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李XX就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2月上旬自由相识,当月下旬两人即同居生活。同年3月15日,被告与妻子张XX离婚,随后原、被告即确立恋爱关系,其间两人关系较好。同年6月21日,原、被告在广东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年其夫妻感情尚可,次年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感情逐渐淡薄,并于2011年2月中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亦系再婚,其与前夫雷X于2008年6月10日离婚,两人育有一女,起名谢XX。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自由相识恋爱并且恋爱期间两人关系较好,其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当年其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后来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感情逐渐淡薄,但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起到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目的,故原告所持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无充足的证据证实,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况且只要双方顾念夫妻情份,珍惜夫妻感情,注重相互交流、沟通,互相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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