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字被判承担相应债务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5:2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被告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字被判承担相应债务

2012年6月常某某将其位于即墨市烟青路的某电镀厂有偿转让给被告孙某某,因为常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二万捌千余元货款,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及常某某协商同意,由被告孙某某从应付给常某某的电镀厂转让款中扣出贰万捌仟元在2012年6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张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均签字同意。被告孙某某违约一直没有承担付款义务。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张某货款28000元。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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