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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会籍没球打会员怎么办?
案情介绍

赵先生去年3月与某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会员协议并办理了会员证。双方约定,赵先生可以在一年内无限次、无限时地在该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内进行练习,赵先生为此一次交清会员费5000元。但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该俱乐部单方通知赵先生高尔夫球场地暂时关闭,不能履行为赵先生提供高尔夫球练习的义务。赵先生此后多次与该俱乐部联系练球的事,均被拒绝。
不能练球,赵先生要求退会并返还全额会费又遭拒绝。无奈之下,赵先生上诉法庭,要求解除与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协议,退还会费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案情分析
赵先生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会员协议的提前解除问题,主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赵先生的诉求,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1.赵先生能否提前解除协议?
2.会费是否应该全额返还?
3.赵先生是否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如何赔偿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的理解是: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约定解除。本案案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结合本案,俱乐部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不提供练习的服务,其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解除合同时,债务尚未履行者,自此时债务消灭。已履行者,发生返还请求权,即将合同解除溯及力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本案中协议的履行才刚刚开始,且俱乐部已经无法提供补救的措施或方案,故赵先生有权要求退回全部会费。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法已限定请求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故赵先生有权要求俱乐部赔偿其损失,但5000元的数额似乎过高,赵先生应该酌定一个合理的损失额。
判决结果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约定解除。本案案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结合本案,俱乐部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不提供练习的服务,其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解除合同时,债务尚未履行者,自此时债务消灭。已履行者,发生返还请求权,即将合同解除溯及力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本案中协议的履行才刚刚开始,且俱乐部已经无法提供补救的措施或方案,故赵先生有权要求退回全部会费。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法已限定请求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故赵先生有权要求俱乐部赔偿其损失,但5000元的数额似乎过高,赵先生应该酌定一个合理的损失额。
相关法规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约定解除。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解除合同时,债务尚未履行者,自此时债务消灭。已履行者,发生返还请求权,即将合同解除溯及力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法已限定请求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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