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秋连诉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3: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原告李秋连诉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起诉人李秋连,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周旺镇开田村4组,身份证号码为:432622196308057821。

2008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李秋连的起诉状。李秋连起诉称,2008年1月1日在县城一商店购物时与店家发生口角,遭店家辱骂殴打,反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拘传、殴打,并拘留5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所作的治安处罚,并赔偿其误工、精神损失11 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008年1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李秋连,李秋连在隆公行决字(2008)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人李秋连无正当理由逾期至今才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对李秋连的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秋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鸥

审判员陈衡

审判员方祝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林

原告李秋连诉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以上就是关于《原告李秋连诉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