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昔养儿视如己出 老来含泪恩断义绝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33: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魏魏律师

枉昔养儿视如己出 老来含泪恩断义绝

◎乔联(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收养是没有血缘的公民之间,依法形成法律拟制亲属关系。不同的人收养子女的初衷也不相同,有的可能是出于怜悯,有的可能是想养儿防老,抑或是想享受天伦之乐,但无论出于哪种原因,老人收养子女都是希望能够成为一家人,美满幸福地度过一生。你小时无所依靠,我为你提供了一个温暖的港湾,亲生父母之恩若是山高水深,那么原本没有抚养义务的养父母之恩定是比山还高、比水还深。

孝敬父母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还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今天这个案件中这对身患残疾的老夫妻为什么在千辛万苦把养子抚养长大后,在自己已到杖朝之年却坚持要和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呢?

含辛茹苦抚养养子成人

残疾夫妇却难得天伦

这是北京某区一个贫困家庭,父亲付文峰(化名),79岁,肢体二级残疾人,母亲胡雪琴(化名),77岁,三级智力残疾人。20世纪60年代,两位身患残疾的年轻人历经艰辛走到一起,成为一家人,但是婚后二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1971年,这对善良的夫妻经人介绍收养了不到6岁的付云波(化名),付云波的到来让这个小家庭更加完整。此后,付文峰用自己勤劳的双手,不舍吃穿、含辛茹苦供付云波读书,抚养其成人,又帮助其立业、成家、生子。

付云波成年后,却与这个贫困的家庭越走越远。1992年开始,付云波与二位老人屡次因为赡养问题发生争执,其后,付云波独自搬入新家——一幢宽敞明亮的二层楼房,留下已上年岁、行动不便的残疾父母艰苦生活。看到儿子过得衣食无忧、美满幸福,付文峰、胡雪琴二位老人既感欣慰又无限辛酸。

此后,付文峰携妻子胡雪琴一直生活在20世纪60年代搭建的危房中,每年一到雨季,为了防止危房坍塌砸伤老人,村干部都要将二位老人接走安置,待雨季过后,再将二位老人送回。随着时间流逝,二位老人年事渐高,因为身体疾病日益加重,每天都离不开药物。没有人赡养的老人已越来越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万般无奈老人提起诉讼

三诉三撤历时7年终难全

2010年12月27日,因养子多年来未履行赡养义务,二位老人无奈含泪将养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付云波的收养关系。后经主审法官调解,二位老人难以割舍亲情,撤回了起诉,期盼与养子重回幼时虽不富贵但和乐美满的模样,一家人能完整幸福地生活在一块儿。但是,他们之间的感情没有像老人期盼的那样被挽回,养子的无情终让这份亲情难以修复,付云波在法院调解后一直没有实现自己的承诺,依然不赡养二位老人。

2011年3月,二位老人因赡养纠纷再次起诉了养子付云波,经过法院的劝说,老人再次心软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原谅了养子,撤回了起诉。可是老人的再次妥协,仍然没能获得养子的关爱与照顾。随着年岁的增高,二位老人身体状况更加恶化,已难以自己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顾。

2017年3月,二位老人第三次起诉养子付云波,要求到敬老院生活,付云波同意将养父母送至敬老院,但是达成调解后,付云波迟迟不给老人办理入住敬老院的手续,亦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二位老人不闻不问。多年的苦痛与折磨,对二位老人的身体和情感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使得付文峰老人心灰意冷,不再抱有儿子能早日回家孝顺自己和老伴儿的幻想。

老人诉讼艰难

法援律师温暖一路相伴

2018年1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情感、生活的痛苦中解脱,二位老人决心起诉与付云波解除收养关系。2018年4月8日,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该案中,付文峰、胡雪琴二位老人与付云波依法形成了收养关系。之后双方曾两次因赡养纠纷、一次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从第一次起诉至今已将近八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经过村委会、法院等多方调解,矛盾依然未得到缓和。

根据该院与该村委会调查以及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在二位老人身体患病均需药物维持的情况下,付云波自2017年以来未曾尽赡养义务,付云波对老人的行为构成遗弃。上述情况也足以说明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准许因付云波遗弃二位老人而解除收养关系。同时,付云波应补偿二位老人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66358元。

法院宣判后,付云波并不愿支付该笔费用,并上诉至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其后,付文峰、胡雪琴因个人行动不便、无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故市法援中心认为,付文峰、胡雪琴符合《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魏魏律师为二位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反复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同时为详细了解付文峰、胡雪琴及付云波的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维护二位老人的合法利益,2018年5月,市法援中心公职律师、蓝石律师事务所魏律师与何胜文律师等一行三人驱车赶到了距市中心百余公里的当事人家中,首先映入三人眼帘的是一间低矮破旧的砖瓦房,其中半间房屋破旧不堪,窗户上的玻璃所剩无几,看上去随时有坍塌的可能。

进入老人屋内后,魏律师一行人更感心酸与无奈,凌乱的室内摆放着仅有的几件家具,且每一件家具都“上了年纪”,灰涂的墙壁似乎用手就能抓下几把粉来。魏律师与付文峰进行了深入的交谈,详细了解了二位老人与养子多年来的矛盾。

为了更全面深入地掌握情况,为老人争取最妥善的安排,魏律师又走访了付文峰老人多年的邻居,向村干部详细调查了相关情况。同时,魏律师又在村民的指引下,前往付云波家室外查看,宽敞明亮的二层小楼与老人居住的破败不堪的瓦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经过充分的分析衡量,魏律师亦认为对老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是解除收养关系,收取相应的补偿,遂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同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上诉人付云波在上诉书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收养上诉人付云波并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上诉人从2010年开始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从未给付过二位被上诉人生活费、医药费等。不仅如此,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上诉人也未曾履行。

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付云波上诉主张付文峰、胡雪琴在生活中对其多番为难,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因为想要入低保,付文峰、胡雪琴不配合付云波进住养老院,但付云波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此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付云波上诉主张愿意继续赡养付文峰、胡雪琴,但付文峰、胡雪琴曾两次起诉付云波进行赡养,一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其间多方介入进行调和,双方矛盾并未得到缓和,二审期间付文峰、胡雪琴亦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养父养母也需尽赡养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经反复调解,付文峰、胡雪琴夫妇作为年近八十的残疾老人,仍然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老人意愿坚定,且矛盾由来已久,一直未得到解决,双方亦长时间未共同生活,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确实对二位老人的正常生活无益处,因此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付云波依法补偿二位老人的生活费用,以确保老人可以维系基本生活。

在我国,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既可以依法设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收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解除,一是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来解除收养关系,二是当成年子女与养父母生活相处不融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达不成协议时,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同时,《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而,能否解除收养关系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关系是否恶化至已不能共同生活。

援助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慎用自由裁量权:首先,应查明案件的事实,了解形成收养关系的过程、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矛盾的程度及持续时间,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是否能调解消除矛盾;其次,应注重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成年养子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严格把握解除的标准,因为此时应是成年养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任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导致养子女肆意逃避赡养义务,损害老年人权益。如果是老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则应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收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将保护老年人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可知,此项原则是应有之义,同时,亦会为社会公众提供助老、孝老、敬老的行为指引。

收养行为形成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它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法律承认的亲子关系,让可怜孤苦的儿童在年幼时能有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和相对健康的环境,让弱势的老人在年迈之时能够受到关爱,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百善孝为先,受到养父母无微不至照顾的子女,在成年之后理应回馈老人,使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