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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解纷指南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不再是生活的奢侈品,而是成为了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如何有效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了人们十分关切的话题。澜沧法院对症下药,着力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新模式,打造多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新格局。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
解决途径
(一)
协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害而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拍照、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可以即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
(二)
保险理赔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妥善保护好现场,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
调解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调解(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01
人民调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贯彻交通事故处理利民便民原则的表现,同时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可以减少可能的诉讼甚至是影响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商、争辩的过程。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改变了原来由事故处理民警兼顾调解工作的局面,既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又提高了调解质量,有利于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同时,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费时、费力、费钱。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辖区各地的人民司法调解系统,结合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所掌握的当事各方具体情况,更好地协调解决损害赔偿调解问题,最大程度地简化矛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既能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能节约宝贵的司法和行政资源,能够彰显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具有快捷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仲裁的充分自愿原则,能在宽松的环境下,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方式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作为一项具有诸多优势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调解已成为部分地区及双方当事人乐于尝试和接受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新途径、新方式。仲裁调解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也充分证明仲裁调解对于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必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法制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二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压力;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致救济的多元途径;四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03
行政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且减少了事故当事人索赔成本,减少了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的繁琐和群众恶意投诉,恶意信访、互骂互殴等不良行为发生,消除矛盾纠纷促和谐,让事故调解充满人情味。
(四)
诉讼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收到案件后,登记立案前,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可进行诉前委派调解、多元化解。
所谓多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纠纷化解途径,形成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机制,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更快、更便捷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澜沧法院积极探索,依托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联合县交警大队,实现了诉前调解、保险理赔、诉讼服务无缝衔接,避免了当事人在公安、保险、法院等部门之间“多点多线”奔波,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时间长、纠纷化解程序繁琐等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
其他相关问题探索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提起诉讼时需提交什么证据材料呢?
01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提起诉讼时,须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因人身受到损害到医院进行治疗的,须提交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证据材料;
(3)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的,须提交与就医时间相一致的车票存根;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如月收入数额已超过国家纳税标准的应提交纳税凭证;
(5)要求赔偿护理费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属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
(6)要求赔偿营养费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票据;
(7)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或认为可能致残的,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完毕后进行。如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则应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伤残鉴定申请。
(8)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如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须提交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的子女情况证明;
(9)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如要求住宿费的,须提交相关票据等。
02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到损害时, 提起诉讼须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为修理事故受损车辆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发票及修理清单;
(3)其他损失的相关票据,如交通费损失须提交车票、误工损失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等;
(4)如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车辆贬值鉴定申请书。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医疗费。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6.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9.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标题:《【普法强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解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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