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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取保候审期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诉讼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保证被保证人不会逃避或者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会照办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0、51、60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以下条件: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相对较轻的罪行,就没有必要逮捕他,但有可能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其他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障碍,他应当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严重,但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取保候审。
3、应被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应被拘留,如因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获得取保候审。
4、应依法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的婴儿。有了这种情况,在逮捕之前就发现了,不能决定逮捕;如果是在逮捕后发现的,应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5.经过审讯和审查,依法被拘留的嫌疑人被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这是指被拘留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并且在法定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相应证据,但有必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况。
6.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的,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不存在社会危害。此外,根据**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款,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蒲,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累犯、主犯、以自残、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高人民检察院第《规则》号法第38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保释候审者活动范围的限制。如有正当理由离开,必须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执行机关在批准取保候审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时及时到达。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四)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得利用不被拘留的便利,与其他同案被告结成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或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按照第《刑事诉讼法》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并根据情节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期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补交保证金、推荐担保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报告;
(三)及时到达提审地点;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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