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08:4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减轻处罚的强奸未遂案件

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

案例介绍:

王某(男,1988年出生)于2006年9月11日19点左右到达a村8组144室时喝醉。当他看到白某(女,20岁)独自一人在房间里时,他破门而入并锁上了门。

王借酒浇愁,剥了白的衣服,咬他的嘴,砸他的凳子,强奸他。由于白某奋力抵抗而失败了。2006年9月13日,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拘留了王某。9月26日,经法院批准,他被逮捕。 第二天,公安局进行了逮捕。2006年11月26日,他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研究:

2006年9月11日19: 00左右,王喝完酒,来到a村8组144室。当他看到白的时候,他正在打闹,扔东西,拉衣服,呕吐,睡着了。公安局在《刑事案件登记表》说“他明显喝醉了”证明王某当时的主观意识很差,没有强奸。此外,他是未成年人,企图犯罪,所以他应该减轻处罚。

试验结果

经法院审查,根据被害人白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蒋、樊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的辨认笔录、现场地图、犯罪现场照片、被害人白的案件情况以及调查过程。并在取证后确认,被告王某的行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王的强奸罪过程中,非故意的未遂是一种犯罪未遂,是可以减轻的。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此外,如果王在犯罪时是16岁和18岁以下,应减轻处罚。同时,王在法庭上主动认罪,态度好,危害后果少,应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定王犯有强奸罪,判处他8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