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立法,浅谈受贿罪立法之比较与完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10: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摘要: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了中外刑法在受贿罪、受贿罪的范围和法定刑的分配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的建议。

如何完善立法,浅谈受贿罪立法之比较与完善

贿赂犯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腐败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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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都非常重视对这类犯罪的处罚。但是,各国刑法在受贿罪犯罪体系的确立、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拟对中外刑法中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中外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比较概述

在受贿罪的立法中,中外刑法在受贿罪的成立、受贿罪的内容以及法定刑的分配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贿罪设置比较

在受贿罪的认定上,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受贿罪(第385条)和单位受贿罪(第387条)两种类型,没有进一步细化和分类,这使得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贿赂行为(如事后贿赂行为)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导致纵容犯罪的嫌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对贿赂犯罪采取多罪并罚的立法模式。例如,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的犯罪类型包括:简单受贿罪、委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向第三人行贿罪、加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等。韩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贿赂、事前贿赂、向第三人行贿、事后贿赂等。台湾刑法将受贿罪分为四种类型,即不违反职务的受贿罪(也称普通受贿罪)、违反职务的受贿罪、违反职务的受贿罪和准受贿罪(也称先受贿罪)。

(2)贿赂对象范围的比较

贿赂的目标通常被称为贿赂。一般来说,贿赂首先是一种利益,即能够满足一个人的欲望或需要的东西;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贿赂。然而,贿赂的范围因国家而异。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即实物形式的金钱和货物,财产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贿赂的范围。据此,只有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产的情况下,才能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谋取财产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对此,许多学者质疑,将贿赂对象限定为“财物”,无疑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宽容和纵容,不利于全面惩治贿赂犯罪。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建议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于贿赂的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其扩大到“财产利益”,即贿赂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减少利息贷款、提供房屋使用权等。这一切都可能变成贿赂。[1]173?第二是扩大到所有非法利益。”“贿赂”不仅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和财产利益,还包括其他非财产不正当利益,如提供就业指标、安排亲属就业、进入高等学校、提升职位、转移居住证以及与异性发生性关系。[2]1750年?

至于贿赂的范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大多不作任何限制,即一切能够满足人们愿望的利益

关于受贿罪的法定刑,不同国家的刑法也有很大差异。中国刑法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没收财产。日本刑法中适用于受贿罪的刑罚是有期徒刑、没收贿赂和追缴。德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了自由刑或罚金刑。法国刑法对贿赂罪的处罚是监禁和罚款。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剥夺公职。韩国刑法中适用于贿赂犯罪的处罚类型是劳役或剥夺资格;台湾刑法对贿赂有两种处罚方式:有期徒刑和资格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在受贿罪的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刑罚的轻重不同。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量刑最为严厉,这体现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上,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罕见。其次,在财产刑的选择上,对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是当前的国际惯例,这对于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分子谋取利益的动机,防止其再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这无疑是贿赂立法的疏漏。 第三,资格刑的适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渎职行为的性质规定了资格刑,可以再次剥夺犯罪人的政治资本。因此,它是优选的。例如,意大利规定剥夺他的公职,韩国规定停止资格,台湾规定剥夺他的公共权力。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受贿罪的资格刑,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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