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对一审法官的影响,四川法官受贿后将一审七年徒刑改判成无罪释放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7: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1998年1月,大竹县建设银行原行长杨清德将信用社315万元资金擅自转到孔家沟煤矿,将自己的股份和他人的股份用于营利活动。2004年10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清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随后,杨清德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改判对一审法官的影响,四川法官受贿后将一审七年徒刑改判成无罪释放

2004年11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受理杨清德的上诉后,张以勋副庭长贾波和当时的第二刑事庭庭长姚春林接受了上诉人杨清德的朋友王某和何德富律师的多次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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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张亦萱收到1.1万元,姚春林收到3万多元,贾收到9,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以勋、姚春林、贾伯韬在审理杨清德挪用公款上诉案中,收受赃款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认定杨清德挪用公款为非法出借资金,于2004年12月3日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杨清德无罪,二审释放,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今年7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达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判决,维持达州县法院一审原判。后来,原四川金士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德富因介绍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三位法官的行为,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无辜的人而使自己受到起诉、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而不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三名被告在审理杨清德挪用公款案过程中,多次收受上诉人杨清德的朋友王某等人的财物。他们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杨清德非法出借资金和发放贷款,并判定杨清德无罪。他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们请求法院调查他为个人利益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面对起诉,三名被告不反对他们接受礼物。然而,他们否认无罪的判决是一个反常的法律判决,也否认收受礼物和判决之间有联系。贾伯韬和他的律师认为,合议庭关于杨青-德无罪的结论是基于对案件本身和相关证据的全面分析。他没有违反程序,并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最终判决。此外,二审的无罪判决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和批准。合议庭将讨论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也予以批准。判决结果不是由他们三个决定的。辩护律师说:“三名被告的判决是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所以没有违反法律。”。

审判结束后,法庭主审法官宣布他将在另一个日期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