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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提问:

你好,请问故意犯罪的特殊形式是怎样的呢?
贵阳律师解答:
一、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概念和特点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了畏罪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即行为人明知,要逃避过失罪责或掩盖过失罪行,必然或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并且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先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故意犯罪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过失犯罪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
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的转化,目的在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警戒行为人在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之后,不要再罪上加罪,故意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犯罪人一般都不希望亦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过失行为人出行悔罪心理,总是积极地制止危害结果蔓延加重,尽量设法减少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个别行为人,在过失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之后,只是畏罪而不悔罪,为了逃避罪责,不是积极制止危害结果的蔓延,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甚至故意作为,制造假象,加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情况,从实质上看,行为人已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也加大加深,自然应按故意犯罪给予相应的惩罚。
二、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表现形式
〔一〕过失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又放任该危害结果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过失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对这种危害结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阻止,它就有可能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这一点,而故意不采取措施,放任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例如,汽车司机某甲因过失将行人某乙撞成重伤,他明知如果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某乙有可能因此死亡,但他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驾车逃跑。结果,某乙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在这个案件里,某甲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使某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他就有责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更严重的结果〔某乙死亡〕发生,但他在能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表明,他对造成某乙重伤的伤害结果所具有的过失犯罪心理已经转化为放任某乙死亡的故意犯罪心理,因此,某甲对于某乙的死亡,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过去一直是作为过失犯罪从重处理的,而没有视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二〕错误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继续实施错误行为,放任再次造成危害结果。
某种错误行为过失的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在当时的条件下,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有可能再次造成同样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为了逃避过失罪责,坚持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再次发生,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在一个有雾的早晨,汽车司机张某出车拉煤,和他同坐在驾驶室的工人李某提醒说,“雾太大了,开慢点,别出事”。张某随口说:“出不了事‘,但紧接着又叮嘱李某说:”你也注意看着点’。于是,张某继续照原速开车,结果在一拐弯处将行人某乙撞死。张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尸体,驾车逃跑,逃跑不久,发生后边有车追来,为了甩掉追来的汽车,张某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在这个案件里,当李某提醒的时候,张某就已经预见到了雾天开快车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因此他叮嘱李某也加强了望〔注意看着点〕。他轻信凭自己熟练的技术和李某帮助了望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说张某第一次撞死行人某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第一次事故发生之后,实践已经证明,凭张某现有技术和加强了望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张某是完全明白的。但他在撞死某乙之后,不但不减速,反而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这就清楚地表明,他对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已经不再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可见,张在撞死某乙之后开快车逃跑的时候,其放任再次发生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心理就已经形成了。因此,对于撞死骑车人〔第二次事故〕的危害结果,张某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及时消除危险状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某种过失行为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如不及时消除,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但他故意不予消除,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甲乙二人带着干粮上山挖药,中午时分,违反护林规定,在山上用干树枝用火热饭。忽然刮来一阵旋风,引燃了周围的干权叶。甲乙二人吃完饭后,眼见树叶仍在燃烧,不予扑灭,就扬长而去,结果引起一场严重的山林火灾。在这个案里中,甲乙二人开始因过失引燃了树中的干树叶,使国家林木处于一种可能被火燃烧的危险状态。由于此种危险状态是他们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他们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而且他们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发展下去,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山林火灾。但他们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履行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对甲乙二人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为掩盖罪行,又故意造成新的危害结果。
为人由于过失已经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追求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上便明显的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例如,某甲让刚满三周岁的小女儿站在厕所门口等候,自己进厕所小便,出来时见女儿满脸是泥,又见旁边站着一个六七岁的小男孩,以为是该男孩欺负了自己的小女儿,便愤怒地拉住小男孩的胳膊甩了一下,不料用力过猛,小男孩被摔倒在地,头正好撞在一个石头上,立时昏了过去。某甲以为小男孩已经死亡,为了掩盖罪行,他把小男孩抱进附近一个草棚里,用稻草盖了起来。正盖稻草时,忽见小男孩动了一下,某甲怕小男孩醒来会指认自己,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心理,于是,某甲搬起一块大石头,照小男孩头部连砸两下,害怕小男孩不死,又搬起一块石头压在小男孩身上,这才离去。在这个案件中,某甲最初将小男孩甩倒在地,头撞在石头上导致昏迷,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应构成过失伤害罪,因为他在一气之下,没有想到会把小男孩甩倒,更没想到小男孩的头倒会正好撞在石头上。但是,当他搬起石头照小男孩头上砸的时候,其故意杀人的犯罪心理就清楚地显露出来了。也就是说,他明知这样做会发生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又是为了杀人灭口,以掩盖前边过失伤害的罪行。可见,某甲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是在其构成过失伤害罪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此种情况也属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对某甲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问题,是要解决当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之后,是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还是故意、过失二罪都定,实行数罪并罚?过失犯罪已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原则上应只定故意罪,不数罪并罚。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也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体讲来,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都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而且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造成的结果的加重,或者过失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引起的某种严重危险的实现,应当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追究故意罪的刑事责任,过失罪被故意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司机开车不慎将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而且被害人确实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又如,某甲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打骂妻子。一日又抡起一只凳子向妻子打去,妻子慌忙一躲,头正巧撞衣柜角上,当即昏了过去。某甲又悔又怕,觉得无法向妻子娘家交待,便决定伪造妻子自杀的现场,将妻从10层楼上摔下,致妻子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件,都可以只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再追究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不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对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加重,这种情况,应当既定故意罪,也定过失罪,实行数罪关罚。例如,汽车司机因超速行为将一行人撞死,为了逃避责任,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撞死一人。该司机前次撞死行人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次又撞死行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主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二〕量刑。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转化的量刑问题,是要解决是否因为“转化”而对行为人从轻或从重处罚。不论对过失犯罪还是对故意犯罪,都不存在因“转化”而从重处罚的问题。因为这种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不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不比一般的过失、故意犯罪更为严重。是否应当从轻处罚,则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只有对由过失转化的间接故意犯罪才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只是放任而不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在客观上危害结果也确实存在着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要小一些。加之这种间接故意是从过失转化而来的,而过失又是事出有因的,因而对这种间接故意可以从轻处罚。直接故意在主观上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在客观上存在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这说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十分严重,因而不应当因其是转化的故意犯罪而对其从轻处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还需要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话,对过失犯罪也不能因其又转化为故意犯罪而从轻处罚。因为它在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上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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