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罪名,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腐败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党、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将贪污罪规定为独立犯罪以来,虽然《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的贪污罪内容在我国刑法中有所调整,但贪污罪仍作为一种特定犯罪存在。公正客观地说,独立规定贪污罪是一项有特色的刑事立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至今一直沿用,特别是开放以来,一直难以适应腐败犯罪的现实,甚至在使用上严重背离了腐败犯罪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分解贪污罪可能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可能更有效地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更符合设立贪污罪的初衷。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盗窃、诈骗、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极其严重的性质。首先,其犯罪主体一般受党和国家教育培训,受国家、人民和单位信任,从事行政公务。这就要求他们诚实,管理好、用好公物。但是,他们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而是利用人民和国家的信任,人民和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以及他们的职责,犯下盗窃、欺诈和侵占公共财产的罪行。这比普通公民犯下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更有道德上的邪恶、欺骗性和危险性。其次,贪污罪以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为犯罪对象,上述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这就决定了这类犯罪具有犯罪数额大、犯罪隐蔽性强、更容易得逞、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更严重的特点。近年来的实际情况表明,贪污罪比普通盗窃罪和诈骗罪更令人震惊。比如一般的盗窃案件,很少会盗窃几十万或者几十万的。在腐败犯罪中,贪污几十万或几十万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案件,数百万起腐败案件经常出现在媒体上,如前北京市副市长王的案件。如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严,除受贿挪用外,拿走国家财产65万元、1.43万美元,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公安局副局长赵国立贪污107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东风办事处原会计薛根河利用职务之便,与其他犯罪分子勾结,贪污公款3344万元,是全国最大的腐败案件。仅1995年,人民法院就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14402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296件。1995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9亿元以上。因此,可以说普通的盗窃、诈骗、贪污案件,很难指望落在贪污罪的后面。 第三,腐败犯罪严重腐蚀党和政府的身体,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腐蚀干部,阻碍国家机关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败坏国家机关的廉洁形象,造成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的不信任。总之,腐败犯罪就其犯罪本身、影响和道德邪恶而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是完全恰当和合理的。
严惩利用职务之便犯贪污罪的官员,是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治者维护巩固统治、理清吏治、总结历代兴亡经验的产物。历史上,作为现在理解的主要腐败行为之一,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处罚总是比普通盗窃更重。《唐律》规定:“监管人员防盗,盗走监管下的财物,给予二级盗窃,扭30匹。”显然,在与普通盗窃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在自己的警卫内盗窃增加了两个量刑级别。自唐代以来,赃物分为六种赃物。唐律规定的六赃是指抢劫犯、白收钱者、不白收钱者、盗窃者、被监管者、坐赃者(较重者按此顺序排列)。显然,在这里规定防盗的独立性并不是六大战利品之一。但在明清时期,由于统治集团意识到官员腐败是对王朝生存的致命威胁,会引起内乱,引发革命,所以重新界定了六赃及其重要性顺序。从重到轻依次为:防盗、普通人偷仓库、收钱枉法、盗窃、收钱不枉法、受贿罪。内功盗窃被列为六赃之首,被认为比普通人盗窃仓库危害更大。在惩罚方面,大清律规定普通人偷五两,是80,而自卫军偷不到一两,是80。普通人偷82,罪停扭,偷42的人会被砍而不赦。这就使得对盗窃罪的起点和同等数额下的处罚数额远远高于普通盗窃罪。
严惩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公务员是一项世界性的立法原则。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尽管许多国家贪污贿赂盛行,丑闻不断,但它们的立法几乎都认识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禁止,而且比普通非公职人员犯罪的法定刑还要重。比如法国刑法规定,行使公检法权或者负责执行公用事业服务任务的人盗窃,比普通人盗窃的法定刑高出67%左右,利用职务便利诈骗的,比普通诈骗的法定刑高出40%至一倍。同样,司法代理人和司法助理在执行公务时滥用他人的信任,侵吞他人财产,或者因为自己的身份,比普通人滥用他人信用高出2.3-3倍。德国刑法规定,滥用公务员职权骗取救助资金是最严重的情形之一,所以最高法定刑是普通诈骗救助资金的两倍。在加拿大,普通盗窃的最高刑罚是10年监禁,而拒绝提交其任职期间收到、保存、管理或控制的任何物品的公务员,如果拒绝或未能应有权提出要求的人的要求提交物品,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无一例外地规定了盗窃、诈骗国家或者公共财产比一般的盗窃、诈骗更重,当然也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可见,严惩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体例,也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它包含了对人类社会公职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科学认识,值得借鉴和吸收。
因此,无论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外立法经验,还是从h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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