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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处罚
一、对挪用的理解

挪用的含义在教科书中一般解释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法定许可,将公款挪作他用。作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模棱两可。一、没有法律批准是什么意思?行为人本人是领导的,根据章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当领导不与谁研究就能决定公款去向时,不构成挪用。另外,如果行为人使用公款用途不当,但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收银员要使用公款炒股,还需单位领导批准,且单位领导因其违法或犯罪事项被收银员告知,不得不同意。出纳使用公款被批准,不构成挪用?这两个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以批准使用公款作为挪用标准是不合适的。二、“合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仅指国家法律法规,还是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又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如果认为只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将很多挪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一概而论全部挪用,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做到。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应界定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将公款挪作他用。这里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包括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根据刑法,这里的“他用”是供个人使用的,讨论如下。在实践中,挪用公款往往违反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定。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主要看其在实质上是否符合规定。有时在程序上违反规定但在实质上不违反规定,所以此时不属于挪用。挪用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而不是批准与否。换句话说,挪用的本质不是行为人违反了使用公款的程序性规定,而是使用公款不符合实体性规定,即公款不应被使用者使用。
二、个人使用的理解
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高法院的解释也不一致。1989年11月《关于两所高中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归自己使用或者归其他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后,被挪用的公款将被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个人名义用于谋取私利。“200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无论是刑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对私营公司、私营企业挪用公款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9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公款者本人或者他人使用。如果公款被挪用给私营公司或私营企业,就是挪用给个人使用。”但2001年9月《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规定》最高法院规定,行为人将公款借给单位使用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才构成挪用公款罪。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89年两校的解释精神与2001年最高法院的基本一致,即行为人将公款给单位使用时,构成挪用公款的条件是“以个人名义”。但是,有区别。1989年,两所高中的解释中增加了一个限制性的词“为了自身利益”。最高法院1998年的解释和最高检察院2000年的解释是本着同样的精神,即行为人将公款给私营公司或者私营企业使用的,将被没有个人姓名的个人使用或者用于谋取私利。然而,2001年,最高法院的解释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以前的解释不一致。新司法解释与旧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解释后,如果公款被单位使用,行为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借,即构成挪用公款。此外,最高法院在2001年解释了不仅限于单位的单位是公共单位还是私人单位,这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最高法院2001年的解释受到了批评。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解释了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公款; 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借给别人,个人从中获利。
第二种情况,“以自己的名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公款的单位与行为人有借贷关系而不是行为人所在单位。这种关系的形成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单位向个体演员打借条或利用单位与个体演员签订借款协议;也有可能用户只是口头上和演员有借贷关系。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公款的使用者都与行为人有借贷关系,而不是与行为人有借贷关系。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为了掩盖自己在挪用公款即将曝光之时或之后的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与用钱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事后补充借款协议时,将后一份协议的时间写成挪用公款,或者行为人销毁对方出具的借条向行为人个人借款,或者要求有关人员提供公款使用人向行为人单位而不是行为人个人借款的伪证。
在上述情况下,不可否认的是
立法解释第二种情况下的“其他单位”应该如何解释?笔者认为这里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次是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公众持股,不包括纯私人或有公众股份但公众股份未达到持股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造成这些限制的原因有: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的解释和最高法院1998年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将公款给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将由个人使用,不使用自己的姓名。二、最高法院1999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单位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一直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 第四,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公款私用。比如用户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纯私营企事业单位,国家社会没有受益,受益者都是个人。行为人提供公款给这些单位使用。即使他不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它们,演员也可以很容易地从中受益。演员私人使用的本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他不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它们。而且如果是为了盈利,也不会以个人名义出借。笔者之所以把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视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运作都有严格的规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比有限责任公司强得多,股东或任何个人都难以控制公司,行为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出借也难以将公款交给股份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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