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数额
概要

本文从贪污罪和职务犯罪的概述入手,论述了这两种犯罪的含义、特点和处罚程度;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都是故意犯罪,只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组成;后者由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地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对象。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是单位财产。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抢夺财物的行为。本文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界定。
腐败和占领罪概述
(一)贪污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侵占公共财政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政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社会捐赠或者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和便利。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四类人员: (一)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任命的在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这是指那些依法选举或任命并从事其公共事务的人。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1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权客体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2.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单位的财产作为现有的财产大量非法占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即行为人掌管、管理或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比如公司经理利用自己的权利分配自己单位的财产,会计利用自己的管理,处理账目和资金等。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即使他利用工作之便,比如利用自己的便利熟悉环境,了解情况,出入单位,也不构成本罪。 (2)单位财产必须作为现有财产被非法占用。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针对盗窃、诈骗、挪用公款等。 (3)侵占财产必须达到较大数额。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期间负责、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这些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自己单位的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主观方表现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用单位财产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职务侵占罪在修改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在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中有规定。修改后的刑法将此条修改为职务侵占罪。本罪在客观和主观方面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基本相同,均为故意犯罪。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的行为。这两种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下面试图对犯罪客体,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阐述和界定。
(a)腐败犯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第二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单位财产”可以是公有财产,如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国有与集体、个人与外资形成的混合经济,也可以是私有财产。因此产生了以下问题,即当“本单位财产”为纯私有财产时,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将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作为已有行为,是否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公共财产?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依法定罪量刑”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北京限价房可以买卖吗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二房东和大房东没签合同又转租了合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有案底会影响政审吗?案底可以消除吗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影响钱袋子的八件大事:央行降息房贷
-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二手房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成都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买卖二手房应该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 中国队东京奥运完美收官,历史性时刻
- 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落地 集体土地承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12123交通违法申诉几天有结果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土地转租合同怎么写
- 取保候审签字是什么人?取保候审人
- 投诉淘宝平台最狠的方法电话是多少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程序
- 按揭车可以贷款吗,汽车按揭贷款的条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同住人不签字承租人能拿动迁款吗合
- 行政裁决程序是什么
- 2023年常州拆迁补偿标准表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上诉中院一般多久受理
- 上海消费者投诉热线
- 债权债务函证是什么?
-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权利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微信骚扰罪立案标准
- 租客私自装修租房会带来什么法律后
- 大庆办理暂住证相关事项
-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模板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走私假币罪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罪会判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北京比较厉害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犯抢劫罪判几年,抢劫多长时间后不能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失信人员购买机票会提示什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