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8:1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量刑比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较

贪污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于贪污罪。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贪污罪的量刑比贪污罪重。但是,通过比较多次贪污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可以发现立法上的一些缺陷。

关键词:完善贪污挪用公款罪量刑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行为。

(一)、两者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1)两种犯罪客观上表现形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在腐败过程中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后,行为人往往千方百计掩盖罪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有时有记载。

(2)虽然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并且永久占有而不返还”的目的。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只是将公款转移给个人、私营公司或者私营企业使用并准备返还。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仅指公款,不包括公共财产。腐败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公共资金,也包括公共财产。挪用公共财物应当以违法违纪理论为依据,但挪用公共财物用于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以其他罪论处。

(4)侵权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资金管理权。

2.从法律角度来看,两种犯罪在量刑上存在差异。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见,对腐败的最高惩罚是死刑和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没有“没收财产”。

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贪污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并不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1.案例一: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两次从村里征地国家补偿费存折上借了5万元和2.5万元,借给朋友王某做松香生意,然后全部归还。期间,邹某与村委会主任黄某约定将活期存折中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定期储蓄,邹某从土地补偿费存折中取出18万元,并设法将定期储蓄转入半年。期满后,本金归还村委会,邹、黄各得利息0

此外,莫某在担任粮食所所长后,多次指示出纳叶更改粮食销售清单,减少销售清单,其中粮食销售金额2.7万余元,所内无偿工作人员工资7528.50元。销售余粮大米后,销售金额2.7万余元未入账,由出纳叶保管,后由莫某与出纳会计分上述

莫贪污涉案金额61692.85元,个人分得赃款32664.85元。法院裁定莫犯有贪污罪,判处他五年监禁。

三、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邹挪用公款罪远远大于莫挪用公款罪。但邹某挪用的钱存在银行,只是暂时丧失了公款的使用权,存在银行一般没有风险。莫某贪污的目的是让公款永远失去所有权。两者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但两者都受到了同样的惩罚。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量刑范围,但司法解释只将“重复挪用公款”列为“情节严重”,而没有将重复挪用公款列为“情节严重”,这显然是一个缺陷。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而没有处理的,按照贪污的累计数额处罚。严重腐败的认定一般是指挪用特定款物或者以不良手段贪污、毁灭罪证、转移赃物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不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的;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在贪污罪中,没有规定“重复贪污”是“严重案件”。但一个人贪污公款三次,每次贪污一万元,总共贪污三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贪污三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个人B挪用公款三次,每次挪用1万元,总共挪用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3万元的人,将比挪用3万元公款三次的人从轻处罚。这样的判决似乎违背了立法意图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立法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