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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绩效考核未通过导致未发放的劳动报酬(岗位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律分析:

针对因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岗位绩效工资未发放,是否属于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含(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黄某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绩效工资+手机费补贴+周六固定加班工资(周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的岗位)+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其他福利性津贴。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明确约定工资组成不仅包含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同时包含《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奖金性质的岗位绩效工资。因此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不是必然的,其奖金的本质决定其是否发放是与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成绩是否合格息息相关,因此在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过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发放绩效工资,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实操建议:在审理及处理关于是否扣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扣发情况的举证及举证责任分配尤为重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减少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自己减少、不发或少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合法原因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减少,一般存在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因单位自身原因,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减少某些福利待遇等;
2、因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无法获取用人单位发放的因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发放的将近性质的岗位绩效工资的情况。
因此,对于减少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需要由明确的协议或者相关约定作为证据支撑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可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必须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足以得到奖金形式的任何报酬。否则就要承担因克扣或无故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补足责任,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因克扣劳动报酬的赔偿金。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因绩效考核不合格导致其工资待遇下降,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中就包括:1、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其中需将劳动者工资待遇组成及发放进行规定。2、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劳动者绩效考核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其工资组成情况,明确工资构成包含随绩效考核浮动的岗位绩效工资。4、工资明细表。标明劳动者每个月工资构成情况。
【法规链接】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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