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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结婚证,财产怎么分割?
没有领取结婚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婚姻,一种是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平均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如果是同居关系,按照按份共有处理,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进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男女双方等额享有,平均进行分割。

一、法院在审查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时,主要注重审查以下几点(以下内容来来杨旺律师文章):
1、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前提是存在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同居关系。法律上认定的“同居关系”不是双方短暂的居住几天,也不是一夜情,而是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3、同居期间,如果是用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购买房产,即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对该房产按共有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个人出资,属于个人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财产混同,此房屋为共同共有。
4、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并不当然都属于共同所有,仅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按共同财产。
5、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居住的,双方经济是否混同,不能完全区分?如果是,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6、同居期间的不动产分割时,若无特殊约定,按双方出资比例,考虑双方对获得的不动产的贡献程度,过错程度,及实际生活状况分割。
7、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该方继承人无权对另一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院在审查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时,一般司法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
1、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解除同居关系后,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和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
3、解除同居关系后,涉及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4、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要求继承死者遗产。
6、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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