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是否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1 11:27: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村民是否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是否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村民依法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宅基地灭失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城落户的村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可见,村民是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宅基地灭失的,村民可以申请重新分配。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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