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败诉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案子如果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一般被申请人在权衡利弊后,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可能会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三、财产保全的案件败诉后,申请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1、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法院的生效裁判系由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当事人的认知能力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并非当事人于起诉及申请保全时即可预见或简单、直观地作出判断。

2、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在法律未规定明确使用严格责任时,自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105条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存在“滥用”的主观心态。如果“唯败诉结果论”,即以最后判决不支持保全申请人的诉求就认定保全错误,可能导致诉讼当事人因害怕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去保全或降低保全金额,限制了保全制度的适用。事实上,债务人恶意逃避执行的严重程度明显高于申请人滥用保全的严重程度,而且保全是诉讼的一种工具性手段,有助于当事人促成和解,被保全人及时履行债务,尽早结束诉讼程序。

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