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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构成如下:
(一)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四)关键技术评审(鉴定)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情况证明,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六)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效果材料(可由相关单位或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以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工法影像资料(1份,10-15分钟)。
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十一条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部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3~6月。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部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部级工法和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的项目名单。评选领导小组由工程监督管理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综合司、运输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安全技术中心、装备技术中心、市场监测评价中心、规划与标准研究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部级工法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开展,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等初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初审组织单位)负责部级工法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选聘部级工法评审专家。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铁路工程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
(一)关键性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
(二)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保证施工安全、运输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措施具体,行之有效。
(四)经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践,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用价值较高,安全性能可靠,应用前景广阔。
(五)环保和节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规定,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六)编写内容齐全,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准确规范,附图清晰。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组织单位对申报工法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审组织单位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送各专业专家评审组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组经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组评审中,必要时可请工法开发单位答疑。
(四)初审组织单位经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初审通过的工法送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工法应用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五)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听取专家评审组初审意见及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初步确定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部级工法,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对部级工法申报单位和主要完成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级工法开发单位按国家级工法推荐要求,开展申报事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开发企业应加强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开发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作重大修改的,可重新申报新的部级工法。
超出有效期的部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对部级工法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企业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良好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工法内容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的,经查实后撤销其部级工法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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