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9 06:40:4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们编制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争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全年新增就业岗位800万,力争达到95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二、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重点解决好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力争使参保人数达到10620万人。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并促进其再就业。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力争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到11220万人。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使80%的企业退休人员通过社区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依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等各种形式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推动企业年金工作开展。
四、继续贯彻“三改并举”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0000万人。
五、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政策体系和管理程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5000万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目标要求,规范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3500万人。
六、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继续推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各地制定和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职工工资水平,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3%左右。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积极推进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加大预防群体性事件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力度。
八、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重点查处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拒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妥善解决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积极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四五”普法规划,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普法培训制度。
九、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能力建设,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上半年所有城市全部建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在社区聘用专人负责劳动保障工作,尽快形成和完善工作网络。健全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建立市县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形成省地县乡四级监察网络。增配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一步增强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
十、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推进“金保工程”,逐步形成以部、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决策支持等核心应用,提高劳动保障政务和服务信息化水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首批联网的省份建立覆盖辖区内各城市全部参保人员和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市域网延伸到业务经办窗口和相关服务机构。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联网和中央―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监测数据,力争养老保险广域网覆盖率达到30%,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联网奠定基础。50%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数据库,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十一、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各地要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保障各项计划指标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好本地区的发展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工作。
附件: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三年二月)
一、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
│ 项目 │计算单位│2001年实际│2002年预计│2003年计划│
├──────────────────┼────┼─────┼─────┼─────┤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万人 │ 800 │ 810 │ 950 │
├──────────────────┼────┼─────┼─────┼─────┤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 │ % │ 30.6 │ 26.2 │ 40 │
├──────────────────┼────┼─────┼─────┼─────┤
│3.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万人 │ 681 │ 770 │ 870 │
├──────────────────┼────┼─────┼─────┼─────┤
│4.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3.6 │ 4.0 │ 4.5 │
├──────────────────┼────┼─────┼─────┼─────┤
│5.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 │ % │ 57 │ 55 │ 60 │
├──────────────────┼────┼─────┼─────┼─────┤
│6.社会保险 │ │ │ │ │
├──────────────────┼────┼─────┼─────┼─────┤
│其中: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数│万人 │ 3381 │ 3603 │ 3760 │
├──────────────────┼────┼─────┼─────┼─────┤
│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万人 │ 10802 │ 11128 │ 11220 │
├──────────────────┼────┼─────┼─────┼─────┤
│ 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万人 │ 10355 │ 10182 │ 10620 │
├──────────────────┼────┼─────┼─────┼─────┤
│ 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万人 │ 7286 │ 9400 │ 10000 │
├──────────────────┼────┼─────┼─────┼─────┤
│ 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万人 │ 4345 │ 4560 │ 5000 │
├──────────────────┼────┼─────┼─────┼─────┤
│ 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万人 │ 3455 │ 3340 │ 3500 │
├──────────────────┼────┼─────┼─────┼─────┤
│7.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元 │ 10870 │ 12200 │ 13800 │
├──────────────────┼────┼─────┼─────┼─────┤
│8.街道一级建立劳动保障机构的比率 │ % │ │ 35 │ 100 │
├──────────────────┼────┼─────┼─────┼─────┤
│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 │ % │ 21.9 │ 35 │ 80 │
├──────────────────┼────┼─────┼─────┼─────┤
│10.养老保险广域网覆盖率 │ % │ │ 25 │ 30 │
└──────────────────┴────┴─────┴─────┴─────┘
二、2003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岗位)计划
┌───────┬───────────────────────────┐
│ 地区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 ├────────┬────────┬─────────┤
│ │ 2001年实际 │ 2002年预计 │ 2003年计划 │
├───────┼────────┼────────┼─────────┤
│ 全 国 │ 800 │ 810 │ 950 │
├───────┼────────┼────────┼─────────┤
│ 北 京 │ 12.01 │ 16 │ 20.5 │
├───────┼────────┼────────┼─────────┤
│ 天 津 │ 16.85 │ 16.5 │ 16 │
├───────┼────────┼────────┼─────────┤
│ 河 北 │ 14.00 │ 16 │ 16 │
├───────┼────────┼────────┼─────────┤
│ 山 西 │ 20.50 │ 20 │ 25 │
├───────┼────────┼────────┼─────────┤
│ 内蒙古 │ 11.65 │ 12 │ 14 │
├───────┼────────┼────────┼─────────┤
│ 辽 宁 │ 82.70 │ 85 │ 80 │
├───────┼────────┼────────┼─────────┤
│ 吉 林 │ 12.22 │ 15 │ 16 │
├───────┼────────┼────────┼─────────┤
│ 黑龙江 │ 35.00 │ 104 │ 38.6 │
├───────┼────────┼────────┼─────────┤
│ 上 海 │ 51.69 │ 40 │ 40 │
├───────┼────────┼────────┼─────────┤
│ 江 苏 │ 34.94 │ 35 │ 34 │
├───────┼────────┼────────┼─────────┤
│ 浙 江 │ 63.59 │ 65 │ 67 │
├───────┼────────┼────────┼─────────┤
│ 安 徽 │ 19.33 │ 30 │ 35 │
├───────┼────────┼────────┼─────────┤
│ 福 建 │ 58.00 │ 66 │ 75 │
├───────┼────────┼────────┼─────────┤
│ 江 西 │ 18.34 │ 25 │ 28 │
├───────┼────────┼────────┼─────────┤
│ 山 东 │ 68.00 │ 80 │ 90 │
├───────┼────────┼────────┼─────────┤
│ 河 南 │ 46.00 │ 50 │ 51 │
├───────┼────────┼────────┼─────────┤
│ 湖 北 │ 44.30 │ 60 │ 60 │
├───────┼────────┼────────┼─────────┤
│ 湖 南 │ 22.00 │ 40 │ 50 │
├───────┼────────┼────────┼─────────┤
│ 广 东 │ 69.00 │ 70 │ 75 │
├───────┼────────┼────────┼─────────┤
│ 广 西 │ 18.00 │ 20 │ 22 │
├───────┼────────┼────────┼─────────┤
│ 海 南 │ 8.40 │ 8.5 │ 8.7 │
├───────┼────────┼────────┼─────────┤
│ 重 庆 │ 9.37 │ 9 │ 9 │
├───────┼────────┼────────┼─────────┤
│ 四 川 │ 19.70 │ 25 │ 40 │
├───────┼────────┼────────┼─────────┤
│ 贵 州 │ 16.00 │ 15 │ 17.8 │
├───────┼────────┼────────┼─────────┤
│ 云 南 │ 8.60 │ 9 │ 11 │
├───────┼────────┼────────┼─────────┤
│ 西 藏 │ 0.52 │ 0.54 │ 0.6 │
├───────┼────────┼────────┼─────────┤
│ 陕 西 │ 7.50 │ 8 │ 8.7 │
├───────┼────────┼────────┼─────────┤
│ 甘 肃 │ 9.79 │ 9 │ 10 │
├───────┼────────┼────────┼─────────┤
│ 青 海 │ 4.21 │ 3 │ 3 │
├───────┼────────┼────────┼─────────┤
│ 宁 夏 │ 3.19 │ 3.5 │ 3.5 │
├───────┼────────┼────────┼─────────┤
│ 新 疆 │ 29.40 │ 30 │ 35 │
├───────┼────────┼────────┼─────────┤
│ 新疆的 │ 1.80 │ 1.7 │ 2 │
└───────┴────────┴────────┴─────────┘
三、2003年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
┌───────┬──────────────────────────┐
│ 地区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 │ 2001年实际 │ 2002年预计 │ 2003年计划 │
├───────┼────────┼────────┼────────┤
│ 全 国 │ 3.6 │ 4.0 │ 4.5 │
├───────┼────────┼────────┼────────┤
│ 北 京 │ 1.2 │ 1.79 │ 2 │
├───────┼────────┼────────┼────────┤
│ 天 津 │ 3.6 │ 4 │ 4.3 │
├───────┼────────┼────────┼────────┤
│ 河 北 │ 3.2 │ 4.5 │ 5 │
├───────┼────────┼────────┼────────┤
│ 山 西 │ 2.6 │ 3.3 │ 4 │
├───────┼────────┼────────┼────────┤
│ 内蒙古 │ 3.7 │ 4.5 │ 4.7 │
├───────┼────────┼────────┼────────┤
│ 辽 宁 │ 3 │ 7 │ 7 │
├───────┼────────┼────────┼────────┤
│ 吉 林 │ 3.1 │ 3.5 │ 5 │
├───────┼────────┼────────┼────────┤
│ 黑龙江 │ 4.7 │ 5.2 │ 5.5 │
├───────┼────────┼────────┼────────┤
│ 上 海 │ 4.3 │ 4.8 │ 5 │
├───────┼────────┼────────┼────────┤
│ 江 苏 │ 3.6 │ 4.5 │ 4.5 │
├───────┼────────┼────────┼────────┤
│ 浙 江 │ 3.7 │ 4.5 │ 5 │
├───────┼────────┼────────┼────────┤
│ 安 徽 │ 3.7 │ 4 │ 4.5 │
├───────┼────────┼────────┼────────┤
│ 福 建 │ 3.8 │ 4.5 │ 5 │
├───────┼────────┼────────┼────────┤
│ 江 西 │ 3.3 │ 4.5 │ 4.5 │
├───────┼────────┼────────┼────────┤
│ 山 东 │ 3.3 │ 3.6 │ 4 │
├───────┼────────┼────────┼────────┤
│ 河 南 │ 2.8 │ 3 │ 3.5 │
├───────┼────────┼────────┼────────┤
│ 湖 北 │ 4 │ 4.5 │ 5 │
├───────┼────────┼────────┼────────┤
│ 湖 南 │ 4 │ 5 │ 5 │
├───────┼────────┼────────┼────────┤
│ 广 东 │ 2.9 │ 3.1 │ 3.1 │
├───────┼────────┼────────┼────────┤
│ 广 西 │ 3.5 │ 4.2 │ 4.5 │
├───────┼────────┼────────┼────────┤
│ 海 南 │ 3.4 │ 3.7 │ 4 │
├───────┼────────┼────────┼────────┤
│ 重 庆 │ 3.9 │ 4 │ 4.2 │
├───────┼────────┼────────┼────────┤
│ 四 川 │ 4.3 │ 4.8 │ 5 │
├───────┼────────┼────────┼────────┤
│ 贵 州 │ 4 │ 4.5 │ 5 │
├───────┼────────┼────────┼────────┤
│ 云 南 │ 3 │ 4 │ 5 │
├───────┼────────┼────────┼────────┤
│ 西 藏 │ 7.1 │ 7.2 │ 6.8 │
├───────┼────────┼────────┼────────┤
│ 陕 西 │ 3.2 │ 3.4 │ 3.4 │
├───────┼────────┼────────┼────────┤
│ 甘 肃 │ 2.8 │ 3.4 │ 3.7 │
├───────┼────────┼────────┼────────┤
│ 青 海 │ 3.5 │ 4 │ 4.3 │
├───────┼────────┼────────┼────────┤
│ 宁 夏 │ 4.4 │ 4.4 │ 4.4 │
├───────┼────────┼────────┼────────┤
│ 新 疆 │ 3.7 │ 4 │ 4 │
├───────┼────────┼────────┼────────┤
│ 新疆的 │ 2.5 │ 3.3 │ 3.8 │
└───────┴────────┴────────┴────────┘
四、2003年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
单位:万人
┌────┬─────────────────┬─────────────────┬─────────────────┐
│ 地区 │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 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 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
│ ├─────┬─────┬─────┼─────┬─────┬─────┼─────┬─────┬─────┤
│ │2001年实际│2002年预计│2003年计划│2001年实际│2002年预计│2003年计划│2001年实际│2002年预计│2003年计划│
├────┼─────┼─────┼─────┼─────┼─────┼─────┼─────┼─────┼─────┤
│ 全 国│ 10802 │ 11128 │ 11220 │ 10355 │ 10182 │ 10620 │ 7286 │ 9400 │ 10000 │
├────┼─────┼─────┼─────┼─────┼─────┼─────┼─────┼─────┼─────┤
│ 北 京│ 301.60 │ 303.0 │ 305.0 │ 306.00 │ 299.6 │ 305.0 │ 240.71 │ 332.0 │ 450.0 │
├────┼─────┼─────┼─────┼─────┼─────┼─────┼─────┼─────┼─────┤
│ 天 津│ 196.23 │ 204.6 │ 205.0 │ 214.27 │ 196.3 │ 200.0 │ 139.64 │ 250.0 │ 260.0 │
├────┼─────┼─────┼─────┼─────┼─────┼─────┼─────┼─────┼─────┤
│ 河 北│ 496.12 │ 488.9 │ 495.0 │ 513.97 │ 488.6 │ 500.0 │ 282.48 │ 330.0 │ 380.0 │
├────┼─────┼─────┼─────┼─────┼─────┼─────┼─────┼─────┼─────┤
│ 山 西│ 283.75 │ 279.6 │ 289.0 │ 268.38 │ 278.9 │ 290.0 │ 157.32 │ 216.0 │ 240.0 │
├────┼─────┼─────┼─────┼─────┼─────┼─────┼─────┼─────┼─────┤
│ 内蒙古│ 225.30 │ 222.1 │ 228.0 │ 216.50 │ 219.7 │ 225.0 │ 196.89 │ 221.0 │ 230.0 │
├────┼─────┼─────┼─────┼─────┼─────┼─────┼─────┼─────┼─────┤
│ 辽 宁│ 733.90 │ 735.4 │ 745.0 │ 648.06 │ 591.2 │ 620.0 │ 313.58 │ 617.0 │ 650.0 │
├────┼─────┼─────┼─────┼─────┼─────┼─────┼─────┼─────┼─────┤
│ 吉 林│ 289.56 │ 292.8 │ 293.0 │ 283.81 │ 284.0 │ 300.0 │ 124.16 │ 177.0 │ 210.0 │
├────┼─────┼─────┼─────┼─────┼─────┼─────┼─────┼─────┼─────┤
│ 黑龙江│ 514.00 │ 502.4 │ 516.0 │ 532.69 │ 466.0 │ 510.0 │ 308.27 │ 393.0 │ 420.0 │
├────┼─────┼─────┼─────┼─────┼─────┼─────┼─────┼─────┼─────┤
│ 上 海│ 443.67 │ 452.9 │ 456.0 │ 430.71 │ 436.0 │ 436.0 │ 680.48 │ 695.0 │ 700.0 │
├────┼─────┼─────┼─────┼─────┼─────┼─────┼─────┼─────┼─────┤
│ 江 苏│ 675.39 │ 811.9 │ 812.0 │ 750.90 │ 735.6 │ 770.0 │ 456.00 │ 691.0 │ 740.0 │
├────┼─────┼─────┼─────┼─────┼─────┼─────┼─────┼─────┼─────┤
│ 浙 江│ 485.27 │ 567.6 │ 568.0 │ 391.06 │ 390.0 │ 390.0 │ 352.71 │ 419.0 │ 450.0 │
├────┼─────┼─────┼─────┼─────┼─────┼─────┼─────┼─────┼─────┤
│ 安 徽│ 334.20 │ 329.5 │ 336.0 │ 375.59 │ 378.8 │ 380.0 │ 232.80 │ 273.0 │ 300.0 │
├────┼─────┼─────┼─────┼─────┼─────┼─────┼─────┼─────┼─────┤
│ 福 建│ 183.61 │ 223.3 │ 231.0 │ 239.64 │ 249.5 │ 260.0 │ 171.03 │ 230.0 │ 235.0 │
├────┼─────┼─────┼─────┼─────┼─────┼─────┼─────┼─────┼─────┤
│ 江 西│ 250.60 │ 258.1 │ 260.0 │ 234.53 │ 226.7 │ 245.0 │ 71.62 │ 110.0 │ 230.0 │
├────┼─────┼─────┼─────┼─────┼─────┼─────┼─────┼─────┼─────┤
│ 山 东│ 831.27 │ 837.7 │ 838.0 │ 692.00 │ 701.2 │ 710.0 │ 490.20 │ 619.0 │ 650.0 │
├────┼─────┼─────┼─────┼─────┼─────┼─────┼─────┼─────┼─────┤
│ 河 南│ 594.69 │ 596.3 │ 597.0 │ 674.52 │ 670.4 │ 680.0 │ 460.30 │ 537.0 │ 550.0 │
├────┼─────┼─────┼─────┼─────┼─────┼─────┼─────┼─────┼─────┤
│ 湖 北│ 474.36 │ 483.7 │ 485.0 │ 420.81 │ 416.1 │ 420.0 │ 255.37 │ 338.0 │ 410.0 │
├────┼─────┼─────┼─────┼─────┼─────┼─────┼─────┼─────┼─────┤
│ 湖 南│ 455.41 │ 458.6 │ 460.0 │ 352.57 │ 326,6 │ 380.0 │ 351.60 │ 398.0 │ 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