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9 06:40: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高对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巩固两个确保,我部将统一组织各地在今年5月下旬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请各地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项工作,都面临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有利于争取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做好组织工作,真正使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针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部里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确保的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二)全面、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的基本政策,包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目标,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成、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犯规定的处罚办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和待遇水平的确定等。
(三)试点地区要侧重宣传为什么要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完善制度的目标、原则、内容,试点方案对基础养老金水平和个人帐户规模做了哪些调整,这种调整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养老保险责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办法等。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重点宣传实施并轨的重要意义,宣传下岗职工出中心方面的有关政策等。
(四)宣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安排,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当地政府采取的就业援助措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
(五)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包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养老金待遇标准等。
(六)宣传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程序等。
(七)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内容,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改并举”的政策要点,离休、退休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八)宣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办公地点、联系办法,公开查询、监督、举报电话,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三、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播出时间,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活动。5月下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开展两个确保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咨询,试点地区要着重开展试点的政策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统一宣传口径。为了支持各地做好这次政策咨询活动,我部拟定了《宣传提纲》(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请各地制作宣传标语,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政策咨询活动要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问题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政策咨询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6月15日前书面报部办公厅。我部将对这次政策咨询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为指导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好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现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一、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实现减员增效,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使其轻装上阵,离不开社会保障的支持。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企业还承担着许多社会性事务,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参加了社会保险,解除人们在年老、失业和生病时的后顾之忧,有钱才敢花,才能拉动需求,市场才能繁荣。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随着劳动力流动的逐年增加,要求我们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每个劳动者而言,户籍关系已不象过去那样重要,而社会保险关系则成为劳动力流动必需的条件,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参保了,到另一个地方、另一个企业不参保,保险关系就无法转移。只有真正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人员才有可能流动起来,才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对企业而言,如果一部分企业参保、缴费,而另一部分企业却不参保或不缴费,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实行统一、规范的用工制度。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60岁以上老人已达到1.26亿,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未来几十年的养老、医疗负担会越来越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10个城市的典型调查,老百姓当前最关注的问题,第一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占87%),第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占81.8%),第三是失业与就业(占68.1%),都是社会保障问题,说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2.“九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哪些成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近几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主要表现在:一是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二是成立了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部门,实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改变了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组织基础;三是改变了以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由单位缴费的单一渠道,形成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财政兜底的新的格局;四是实行了两个确保的政策措施,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十五”期间的任务是什么?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保障体系。
按照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方针,劳动保障部门“十五”期间第一位的任务仍然是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坚持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基本政策不变。同时,要精心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和监管的措施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社会保险法》。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帐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是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同时,为了引入激励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社会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而个人帐户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
5.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缴费单位为什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中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6.什么是缴费申报制度?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手段,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申报及不按规定缴费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缴费单位应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体现了依法征缴的严肃性,是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法律保障。
7.怎样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8.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多提高一些。
10.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1.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12.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时,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务优良的原则。
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物负担中解脱出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离退休人员才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不到养老金。
1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14.如何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5.下岗职工再就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国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四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是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是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六是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6.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再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年内,至少要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17.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有何计划?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第一期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中对1000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分年度计划是:2001年培训350万人,2002年培训350万人,2003年培训300万人。总体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要达到50%以上。
18.如何推动社区就业?
从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看,就业岗位的增长点主要在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社区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服务中。为推动就业岗位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与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适应市场、自强自主、自主创业的意识。
1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应开展哪些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为出中心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并通过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岗位空缺信息、组织专题洽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为出中心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落实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出中心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举办保洁、保绿等公共工程、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等措施,对特困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四、关于失业保险制度
20.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2.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23.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2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一是重新就业。二是应征服兵役。三是移居境外。四是退休。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